2026年1月27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浙0102民初30621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2月11日,被告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败诉,需向原告杭州恩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252.25元。
以下是详细报道:
判决书显示,原告杭州恩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文书中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文书中简称“某乙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观点部分载明,被告某乙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案件事实方面,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甲公司陈述,被告某乙公司向其采购景观石等货物。2022年8月16日,某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等签订《补充协议》,确认甲方未支付某甲公司货款503252.25元,同时约定甲方自2022年8月起分18期付清货款等内容。付款情况显示,某甲公司陈述被告已支付450000元;发票开具情况为某甲公司已开具足额发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补充协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
法院观点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某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
裁判主文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恩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3252.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565.5元,由被告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退费,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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