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002310.SZ)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公布发行公司债券“20东林G1”募集说明书时,存在部分债务违约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时任总裁刘伟杰、财务负责人王谭亮、董秘陈莹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